
擠壓木塑復合板材 LY/T 1613-2004
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產品使用要求和目前國內外擠壓木塑復合板材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情況制定的。
本標準由全國人造板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士英、陸熙嫻。
本標準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全國人造板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擠壓木塑復合板材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擠壓木塑復合板材的定義、分類、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第3章所定義的擠壓木塑復合板材。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I.)檢
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
GB/T 8 814-1998 門、窗框用硬聚抓乙烯(PVC)型材
GB/T 9 342-1988 塑料洛式硬度試驗方法
GB/T 16422.2 -1999 塑料實驗室光源暴露試驗方法第2部分:氮弧燈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試驗方法
GB/T 1 8103-2000 實木復合地板
GB/T 19367.1 - 2003 人造板板的厚度、寬度和長度的測定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擠壓木塑復合板材extruded wood-plastic composites
將塑料和木質粉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后經熱擠壓成型的板材。
4 分類
按斷面形狀分為板材、型材。
5 技術要求
5.1 規格尺寸
板材幅面尺寸根據用戶要求生產。
長度偏差為士5mm,
寬度< 200mm,允許偏差士0.5mm;
寬度≥200mm,允許偏差士1.0 mm,
板材厚度根據用戶要求生產。板材厚度允許尺寸偏差為士0.3 mm.
5.2 外觀
板材表面應平滑,不允許有裂紋、劃痕以及由模具缺陷引起的凹凸不平。加熱后應無氣泡、裂痕和麻點。
5.3 垂直度
板材垂直度不得超過士3.0 mm/m,精確到0.5mm/m
5.4 翹曲度
板材的最大翹曲度不得超過0.5%
5.5 邊緣直度
板材的邊緣直度偏差不得超過1.5 mm/m
5.6 理化性能
應符合表1規定。

6 檢驗方法
6.1 規格尺寸檢驗
6.1.1 量
6.1.1.1 千分尺,精度0.01 mm
6.1.1.2 游標卡尺,精度0.1 mm
6.1.1.3 鋼卷尺,精度1.0mm
6.1.1.4 鋼板尺,精度為0.5 mm
6.1.1.5 塞尺,精度為0.01 mm
6. 1. 1.6 直角尺,精度為0.02 mm/300 mm
6.1.2 厚度、寬度和長度測定
按 G B /T 19367.1 -2003規定進行。
6.1.3 垂直度側定
按 GB/T 18103-2000中6.1.2.4的規定進行。
6.1.4 邊緣直度測定
按 GB/T 18103-2000中6.1.2.5的規定進行。
6.1.5 翹曲度側定
將產品凹面向上放置在水平臺面上,用線繩拉緊連接兩對角,用鋼直尺量取最大弦高,精確至
0.5mm。最大弦高與對角線長度之比即為翹曲度,以百分比表示,精確至0.1%
6.2 外觀質量檢驗
目測板表面是否平滑,是否有劃痕及由擠壓生產時因模具而引起不平的缺陷和加熱后狀態。
6.3 理化性能檢驗
6.3.1 儀器設備
6.3.1.1 恒溫、恒濕箱,溫度可控制范圍(20士2)℃ ,濕度可控制范圍(65+5)%
6.3.1.2 天平,感量0.01g,
6.3.2 取樣及試件尺寸規定
6.3.2. 1 按本標準7.4規定抽取樣本。
6.3.2.2 擠壓木塑復合板材的試件從板材垛中隨機抽取三塊500mm X 500mm板材樣本。每塊試樣
按圖1與圖2和表2規定鋸割試件。如板材寬度不足500mm,則適當多抽樣本,滿足鋸割試件要求。
6.3.2.3 在鋸割試件時,試件的邊棱應平直,相鄰兩邊為直角。
6.3.2.4 試件測量按GB/T 17657-1999中4.1規定進行。
6.3.2.5 試件應置于空氣相對濕度(65士5)%和溫度(20士2)℃的環境中直至達到質量恒定。
注:前后相隔24h 兩次稱量所得結果,其差數不超過試件質量的0.1%視為質量恒定
單位為毫米

單位為毫米


6.3.3 含水率測定
按GB/T 17657-1999中4.3規定進行。
6.3.4 硬度側定
按 GB/T 9342-1988的規定進行。
6.3.5 吸水厚度膨脹率測定
按 GB/T 17657-1999中4.5規定進行,在水中浸泡時間為24h
6.3.6 靜曲強度和彈性模量測定
按GB/T 17657-1999中4.9規定進行。
6.3.7 低溫落錘沖擊測定
按GB/T 8814-1998中4.10規定進行。
6.3.8 加熱后狀態測定
按GB/T 8814-1998中4.12規定進行。
6.3.9 加熱后尺寸變化率
按GB/T 8814-1998中4.16規定進行。
6.3.10 高低溫反復尺寸變化率
按GB/T 8814-1998中4.16規定進行。
6.3.11 握螺釘力測定
按GB/T 17657-1999中4.10規定進行。
6.3.12 表面耐磨性能測定
按GB/T 18103-2000中6.3.6規定進行。
6.3.13 耐候處理后靜曲強度測定
按GB/T 16422.2-1999規定進行塑料氨燈光源暴露試驗,黑板溫度為(63士3)℃。耐候試驗后靜
曲強度按GB/T 17657-1999中4.9規定進行。
7 檢驗規則
71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1 出廠檢驗包括:
a) 外觀質量檢驗;
b) 規格尺寸檢驗;
c) 理化性能檢驗項目中的含水率、吸水厚度膨脹率及靜曲強度。
7.1.2 型式檢驗包括表1中所列的全部檢驗項目。
7.1.3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當原、輔材料及生產工藝發生較大變動時;
b) 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c) 正常生產時,每年型式檢驗不少于兩次;
d)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7.2 外觀質量檢驗
外觀質量按本標準6.2的規定檢驗,采用GB/T 2828.1 -2003中正常檢驗二次抽樣方案,其檢查
水平為一般檢驗的水平工,接收質量限(AQL)為6.5,見表3

7.3 規格尺寸檢驗
規格尺寸按本標準6.1 的規定檢驗,采用GB/T 2828.1-2003中正常檢查二次抽樣方案,其檢查
水平為特殊檢驗水平的S-4,接收質量限(AQL)為4.0,見表4,

7.4 理化性能檢驗
理化性能按表5采用復檢抽樣方案。第一次抽取n1張板,如檢驗結果中某項指標不合格,則第二
次抽取n2張板重新檢驗不合格項,第二次樣本n2的性能值(n1中不合格項)必須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否
則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

7.5 成品入庫或撥交板時,應進行外觀質量、規格尺寸、理化性能檢驗。樣品應從撥交批中隨機抽取。
全部檢驗項目合格時,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批,否則為不合格。
7.6 如需方要求對撥交的板進行檢驗時,應從發貨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供方提出,并請法定檢驗單位按本標準進行檢驗。
7.7 板材以立方米(m3)為計量單位(允許偏差不計算在內),成批撥交時,計量應精確至0.01m3,測算
單張板時應精確至0.0001m3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 1 標志
8.1.1 產品標志
在產品的適當部位應有制造廠名、產品名稱、生產日期等標志。
8.1.2 包裝標記
在產品包裝上應有產品名稱、數量、防潮等標記。
8.2 包裝和運輸
產品的包裝和運輸方式由供需雙方商定。在包裝和運輸時表面應避免劃傷和磕碰,且防雨、防潮。
8.3 貯存
產品的存放基礎必須平整,碼放必須整齊,板面不得與地面接觸。堆垛時按不同類別、規格、等級分
別堆放,每垛應有相應的標記。貯存地點應防雨、防潮。